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4民初632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西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闫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