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481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凭祥市。

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银兴街******。

被执行人:韦毓新,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div>

被执行人:张惠兰(韦毓新妻子),女,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div>

被执行人:韦瑞兴,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毓新、张惠兰、韦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148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建师

人民陪审员  凌振森

人民陪审员  农仁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