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481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凭祥市。
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银兴街******。
被执行人:韦毓新,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div>
被执行人:张惠兰(韦毓新妻子),女,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div>
被执行人:韦瑞兴,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毓新、张惠兰、韦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148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建师
人民陪审员 凌振森
人民陪审员 农仁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