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102民初2636号
原告:广西贺州广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
法定代表人:黄发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博,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名,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德,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凭祥市银兴街4栋4楼1-3号。
法定代表人:韦毓新
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了原告广西贺州广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11日,原告广西贺州广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对本案争议货款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广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广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蔡小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丽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