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481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壮族,系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妍,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壮族,系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银兴街4栋4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148120000652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融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融资公司与被执行人**熙于2019年8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对本案剩余欠款本金305185.89元及利息,同意于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本金15万元、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剩余本金55185.89元,利息支付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481执恢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覃汉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韦正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