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481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前称“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枫城,该公司员工,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银兴街4栋4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用于借款抵押的财产,因抵押财产流拍和未能变卖,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抵押财产抵偿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481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正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