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481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