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303民初772号
原告:淄博索雷工业设备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张店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淄博索雷工业设备维护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淄博索雷工业设备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索雷工业设备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索雷工业设备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予以退还原告淄博索雷工业设备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淄博索雷工业设备维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