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2民初3396号
原告:河南省重矿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企业专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6485304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平安堡镇平安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6528546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省重矿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重矿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