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2480号之一
原告: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创业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08119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9836276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其已与被告扬州***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1元,减半收取945.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65.5元,由原告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