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25执1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县安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陶子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国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阜南县安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2日于阜阳市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开展的“安徽省中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变压器S11-630KVA一台、KYN28-10高压进线柜一台、KYN28-10高压PT柜一台、KYN28-10高压出线柜一台”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由买受人即申请执行人以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中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变压器S11-630KVA一台、KYN28-10高压进线柜一台、KYN28-10高压PT柜一台、KYN28-10高压出线柜一台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安徽阜南县安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该拍卖物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安徽阜南县安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臧广明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范希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