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5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县安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陶子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申请执行人原给被执行人安装的变压器S11-630KVA一台、KYN28-10高压进线柜一台、KYN28-10高压PT柜一台、KYN28-10高压出线柜一台。上述物品均已闲置,要求执行该物品,折抵欠申请执行人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变压器S11-630KVA一台、KYN28-10高压进线柜一台、KYN28-10高压PT柜一台、KYN28-10高压出线柜一台。
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