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1317号
原告:廊坊铱豪隆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三河市北京住达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廊坊铱豪隆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河市北京住达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廊坊铱豪隆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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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铱豪隆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廊坊铱豪隆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