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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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271民初19033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采,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星创(海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津海建材城31-5。
法定代表人:**党。
原告***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星创(海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十一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