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1民初2478号
原告:**县第二中学,地址:**县文化路5号。
法定代表人:***·沙都,该校校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地址:新疆塔城市。
原告**县第二中学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县第二中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第二中学以“与被告庭外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县第二中学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第二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00元,减半收取计734.00元,投递费150.00元,合计884.00元(原告**县第二中学已预交),由原告**县第二中学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