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8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WUYGD2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区健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252278XB,住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综合开发区(临港工业区南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3月1日,原告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8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