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871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WUYGD2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区健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252278XB,住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综合开发区(临港工业区南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454元,减半收取计1727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盐城市苏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