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山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0]第725-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威环劳人仲案字[2020]第725-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002执12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