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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2民初1780号 原告:山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支付离职后***公司代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费用共计9412.54元。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8月15日离职,其与***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自其离职后***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该部分费用***应予以返还,***公司就此请求在仲裁时提起反诉请求,仲裁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1.自2020年8月15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8月15日起解除,双方一直处于***公司所认为的工作交接状态,***公司仍然使用***的证件用于项目运作,没有办理证件的网上解除手续。故此期间***公司应当为***发放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费用也应当由***公司来承担。2.即使应当由***承担,也应当从2020年的10月份开始计算。根据***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中为***缴纳公积金的情况来看,***公司一直为***缴纳公积金至2020年的9月份,实际从2020年的10月份停止缴纳。因此按照***公司的一贯做法,也能看出***公司认为从2020年的10月份开始,不再承担***的相关社保和公积金费用。3.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是***公司故意拖延,不给***办理。导致***自2020年8月15日至今无法入职新的公司。因此***公司所主张的社保费和公积金中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不应当转嫁到***身上,***最多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返还***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交通运输部(公路)检师试验工程师证、山东农业大学毕业证、烟台大学函授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公司同意***的上述请求,同意返还其相应证件,并同意配合其办理档案移转手续,社保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02年7月即入职***公司,先后担任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等职务。2020年8月15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8月15日解除。***公司为***交纳住房公积金至2020年9月份,月交费金额为321.6元;为***交纳社保费(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至2021年2月份,***公司主张因***于2020年8月15日离职,故应返还公司2020年8月至9月份为其交纳及垫付的公积金共计643.2元,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份为其交纳及垫付的各项社保费共计8769.34元,上述费用***确认已进入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费的交纳由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中心根据单位和个人确认的缴费基数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按月收取。 ***所有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交通运输部(公路)检师试验工程师证、山东农业大学毕业证、烟台大学函授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一直存留在***公司处。 此前,***以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返还其所有的上述证件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公司同时提出要求***返还其代为交纳的社保费、支付赔偿金、返还证件补助费的反诉请求,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威环劳人仲案字【2020】第725-3号仲裁裁决书裁定支持***的仲裁请求,驳回***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返还补助费的反诉请求,以威环劳人仲案字【2020】第725-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费的请求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书和通知书,于法定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的社保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也同意返还***所要求的相应证件,并同意配合其办理档案移转手续。***公司自愿撤回了要求***支付赔偿金、返还证件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共计9412.54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自2002年7月即进入***公司工作,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此后***的社保一直由***公司代扣代缴。双方确认2020年8月15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故用人单位无义务再为***代扣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故***公司已经为***交纳和垫付的相关费用,***应予返还,***公司的该项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一直处于工作交接过程,依然应由公司为其交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返还的数额,根据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应返还***公司为其交纳和垫付的2020年9月份之后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保费用,即2020年9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费用321.6元,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各项费用共计7516.38元。关于***公司要求***返还2020年8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保费用,因***2020年8月份依然为***公司提供了劳动,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政策是月交,故***公司在***尚在工作期间依据相关政策为***交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无义务返还。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原告山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交通运输部(公路)检师试验工程师证、山东农业大学毕业证、烟台大学函授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公司为其交纳和垫付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费共计7837.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