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5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汇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再审申请人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706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恩创公司二审提交的重庆爱立信通讯有限公司《答复函》证明,PT节点连接**、高级以太网**要SOME、数据业务连接**IPTNMS、连接**等即为LICENSE,**、授权是设备网元(NE)、节点连接的授权,库渤公司首先提出“不要机柜,不要LICENSE,不要以太网板”,结合恩创公司员工***与库渤公司员工***对话的内容,也无法得出“LICENSE”特指“1410高级以太**”,库渤公司系行业专业经营者,其员工***系工程师,即使构成重大误解也并非恩创公司原因,而是自身表述不清楚所致,且恩创公司就交付的案涉设备列明了清单,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库渤公司关于恩创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致使库渤公司产生重大误解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冀川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