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50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汇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库渤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恩创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70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已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发现重大误解的日期为2018年12月4日,云南库渤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一审法院窗口递交了反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规定,云南库渤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4日知晓案涉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应自2018年12月4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但云南库渤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即使云南库渤有限公司提交反诉状的时间2019年4月30日,也已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故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云南库渤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柯 燕
审 判 员 廖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粲
书 记 员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