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8民初4888号 原告: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汇和***6幢1**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渤公司)与被告四川恩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彬实行独任审理,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恩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库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网接入工程***光传输设备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告因工程项目需向被告购买安立信光传输设备一套供给案外人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使用,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工程师***(被告原始股东)在微信中将项目需求与其经过反复沟通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购买设备的方案、清单、报价及购买合同。2018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网接入工程***光传输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光传输设备一套;合同价款为143280元;工程服务方式为服务方(被告)为保证合同设备顺利开通和正常运行向需方(原告)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包括合同内产品的软硬件安装调试及合同中的保修服务项目,并协助需方进行初验、割接和终验;2019年11月22日原告与案外人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向其提供包括在被告处购买的光传输设备在内的系列B网SDH光设备。在原告等待被告通知发货时,2018年11月27日被告工程师***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工程师***其公司购买的合同约定的光传输设备还需要单独购买两个用于端口授权的节点连接许可才能使用,且该两个许可价格昂贵,此时原告才得知其购买的设备如果不单独购买连接许可是无法使用的。因双方对合同的实现产生了重大误解,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原告反复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不仅不消除误解提出解决方案,还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并未供货情况下将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与案外人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沟通此情况,案外人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不同意增加合同金额且致函原告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终止合同履行并保留向原告追偿的权利。被告作为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销售通讯产品及零部件的系统集成、安装、技术咨询、服务、维修、销售等专业公司,在客户提供需求的时候,应当为客户提供能够充分满足其设计或需求的产品配置(包括软件、硬件)及报价。在被告向原告提供方案及报价的时候,因为被告的疏忽或其他事由导致合同中重要的软件用于端口授权的节点连接许可未包含在内,导致原告购买的设备根本无法使用,双方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了重大误解。目前,上述设备被告也未向原告进行发货。原告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恩创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2019)川0108民初2290号案件已提起诉讼,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2、原告诉状内容描述错误,并非被告向原告提供购买设备的方案、订单、报价,而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供货清单,且根据合同约定需方即原告具备技术能力,可自行实施设备系统的软硬件安装,不需要供方即被告提供任何服务;3、原告向第三方供应的货物,不仅包括被告供应的相关配件,还包括其他公司以及原告自身的设备硬件软件,原告诉称的端口并非为被告独有,原告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购买,原告作为信息设备组装销售的专业信息技术公司,自身具有技术条件和相关供货渠道,被告只能根据原告要求供货,并无任何提示义务,对于原告而言不构成重大误解,同时,原告可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端口配件,不存在所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9日,库渤公司与案外人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通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库渤公司向灵通公司供应型号为OMS1410的SDH光传输设备一套,金额为257220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 为实现交货,库渤公司从恩创公司采购货物。2018年11月,库渤公司(需方)与恩创公司(供方)签订《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网接入工程***光传输设备销售合同》,主要约定:恩创公司向库渤公司供应型号为OMSSPO1410的***光传输设备一套,价格143280元;厂家全部合同货物备齐后通知发货前3天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金额的100%,即人民币143280元;收货人:***;开箱验货方式:供需双方人员(或由供需双方指定的其他公司服务人员)按照《装箱(验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并签署《装箱(验货)清单》,如供方人员不在现场或未经供方授权,需方自行开箱,一切损失由需方承担;本合同的设备安装、服务为:不需要供方服务,需方具备技术能力,可以自行实施设备、系统的软、硬件安装,不需要供方提供任何服务;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支付合同款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付款日期按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计算,供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需方收取违约金:迟付0.5-1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付合同价款的0.5%,迟付2-3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付合同价款的1%,迟付4周以上(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付合同价款的1.5%,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上述《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网接入工程***光传输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期间,库渤公司授权工程师***处理与恩创公司就上述合同的一切技术及销售事务。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库渤公司***与恩创公司的原始股东暨员工***通过微信商谈沟通合同事宜,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10月12日下午17:44,***发送:地区B网OMS1410光设备配置清单,当日晚上18:14,***回复:已经安排产品人员在做了。 2018年11月4日下午17:27,***发送:***光设备(最终清单),**,看看这个最终清单,客户那边不要机柜,不要LICENSE,不要以太网板了,E1也采用最简配置,光口只配置一个(对端只要光模块S1.1),当日下午17:53,***回复:好的,晚点回复你。 2018年11月4日晚上18:16,***发送:2018-11-04***传输设备报价清单。 2018年11月16日中午12:01,***发送:2018-11-16-S-ENTRON***光传输设备销售合同与2018-11-04-***传输设备报价清单,两个文件打印两份,分别签字**,寄给我们公司上面的联系人哈,当日中午12:35,***回复:好。 2018年11月16日下午16:05,***发送:2018-11-16-S-ENTRON***光传输设备销售合同与2018-11-16-***光传输设备报价清单,当日下午16:12,***回复:好。 2018年11月27日早上09:37,***发送:PT节点连接许可节点连接许可,这两个连接许可你怎么解决的?当日早上09:47,***回复:什么意思?***设备是接光口授权的?***回复:是啊,端口授权的,现在厂家问我们这个是咋个解决的?要把客户的这两个空闲文件发给厂里做授权码修改。当日早上10:03,***发送:找**要一下,给他私下沟通,那两个授权很贵的。 2018年11月29日早上09:27,***发送:***传输设备报价清单全,刚仔,以后给客户配***的传输,按这个来选择,当日早上10:58,***回复:哪这两个连接许可,打折下来多少钱?当日早上11:41,***发送:你找**要到没?没有的话,我们让***报过来告诉你哈。 2018年12月2日早上11:14,***发送:四川广播电视台本级信号传输调度环网安全改造项…你看看我们刚和其他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别个还是上市公司,都必须按我们的条款来签的。 2018年12月3日下午17:58,***发送:发货通知。 2018年12月4日早上11:37,***回复:不是啊,**,你这个连接许可签合同时你也没告诉我需要,你也没在合同清单里面给我加进去,你现在这东西我就无法使用,你发给不行啊!当日早上11:43,***发送:你觉得连接许可价高,可以去另行单独采购,你之前说能搞定局里拿到授权,我们也不就能再报的。***回复:这句我绝对从来没说过!***发送:现在我们的设备已经全付了款,无法退货,也暂时没有其他项目需要,所以,你根据情况权衡一下吧。 2018年12月4日早上11:49,***发送:你当初都把其他东西加上去了,你如果把一起把连接许可也加上去,我给客户做的报价就能包住,就不会出这问题。合同签了你才告诉我合同物资不能单独使用。***回复:我也不想再和你讨论说过没说过了,***的***传输任何连接许可都可以单独购买,我也不和你讨论其他,货我们按合同发给你,只是做人做事也得考虑后果。当日中午12:10,***回复:你这说法过分了吧!是你现在要把一个功能不完备的产品强加给我,如果这设备能独立使用我还可以接受。当初我给你说的需求就是出1个光口,32个E1,接入**局,你现在给我的设备连光口都不能使用,我拿着怎么办? 2018年12月10日下午13:38,***发送:催款函。当日晚上21:17,***发送:合同终止告知函。 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于2019年5月1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进行公证。 2018年12月2日,灵通公司向库渤公司出具《终止合同告知函》,主要载明:因库渤公司准备供应的OMS1410设备需要两个连接许可(SOEM14OpticalPOTP和IPTNMS14OpticalPOTP)才能使用,在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库渤公司未能找到不增加灵通公司成本的解决方案,鉴于该功能不具备会导致设备无法组网,无法接入**供电局,正式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2018年12月10日,库渤公司向恩创公司出具《终止合同告知函》,主要载明:2018年11月27日,恩创公司员工***告知库渤公司设备需要两个连接许可(SOEM14OpticalPOTP和IPTNMS14OpticalPOTP)才能使用,而在合同签订前及合同签订期间都均未告知该事实,造成合同设备不能独立使用,无法达成其预期功能。鉴于恩创公司故意隐瞒合同配置清单缺陷,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库渤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已电话通知恩创公司原告***终止合同,现正式书面通知恩创公司该合同终止。 库渤公司因本案维权,产生律师代理费1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产品购销合同》、《B网SDH光设备配置清单》;《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网接入工程***光传输设备销售合同》、《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终止合同告知函》两份;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以及如果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是否具有过错。 首先,原、被告签订案涉合同时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案涉合同时,案涉合同附件产品配置清单,并未载明SOEM14OpticalPOTP和IPTNMS14OpticalPOTP连接许可。从原告公司的***与被告公司的***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18年11月27日之前,双方商谈合同与报价清单,并未提及需要两个连接许可,而在2018年11月27日当日,***突然提出两个接连许可,***顿时不明白是什么意思,随后在2018年11月29日,***向***发送“***传输设备报价清单全”同时告知***“以后给客户配***的传输按这个来选择”,结合2018年11月4日***向***发送的“2018-11-04-***传输设备报价清单”,可知,***在与***商谈签订案涉合同过程中,未告知***购买案涉设备需要配套购买两个连接许可,对于原告而言,购买案涉设备不需要额外再配套购买连接许可,故原告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其次,对于原告的重大误解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根据前文分析,在商谈签订案涉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向***隐瞒购买案涉设备时需要配套购买两个连接许可,导致库渤公司在向灵通公司报价时价格偏低,灵通公司因库渤公司不能解决不增加成本的问题,终止了与库渤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可见,对于造成原告产生重大误解,被告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原告基于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网接入工程***光传输设备销售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1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恩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网接入工程***光传输设备销售合同》; 二、驳回原告云南库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四川恩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