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2608号
原告:喀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南侧远方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喀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古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