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嘉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663号 申请人:喀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南侧远方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喀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喀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76379.06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喀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76379.06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