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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439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男,199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东莞市淇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滘联路65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路102号汇成大厦1栋4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东莞市淇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