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1334号
原告:浙江安创者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长河路397号1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CQT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权,浙江迈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迈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力***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148号澳华商务大厦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FL0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创者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力***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创者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力***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创者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力***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浙江安创者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