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352号
申请人:湖北新农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咸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331821575B。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恩施市龙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村板桥小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8248583X。
原告湖北新农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龙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新农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2020)鄂2826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2020)鄂28民终2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义务款,冻结金额共计106400元。申请人湖北新农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PZPP21420115060000000066)。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新农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0)鄂2826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2020)鄂28民终2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义务款1064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1052元,由湖北新农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