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3民初323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