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723行审165号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自然监字【2019】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6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平舆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平自然资监字【2019】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处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耕地(53.55亩)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工矿用地(12.22亩)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35717.85平方米(53.55亩)耕地处于每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计款678639.15元。四、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8150.74平方米(12.22亩)工矿用地处于每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计款48904.44元。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平舆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舆县自然资源对被执行人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是在2019年12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执行人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为2020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本案平舆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12日才向本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自然资监字【2019】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的申请。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