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723行审316号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甘志宏,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普迎军,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舆县富舆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新元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自然资监字(2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平舆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4日作出平自然资监字(2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93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三、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310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款:31060元。占用建设用地359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款:17695元。占用设施农用地109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款:3279元,总计款:52304元。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平舆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平自然资监字(2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在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裁定如下:
一、对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自然资监字(2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平自然资监字(2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由平舆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慧
人民陪审员  韩秋丽
人民陪审员  王新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