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金诚市政有限公司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平舆县金诚市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1723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舆县金诚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平舆县陈番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7】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对被执行人平舆县金诚市政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该项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裁定如下:
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国土监字
【2017】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平国土监字【2017】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
,由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勇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