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金诚市政有限公司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平舆县金诚市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1723行审402号
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平舆县阳城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平舆县金诚市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45岁,住。
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监字【2018】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行政处罚: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裁定如下:
一、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国土监字【2018】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平国土监字【2018】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