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3民初1935号
原告**,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金诚市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平舆县金诚市政有限公司、平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