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3318号
原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西段(制药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陈翻路**。
法定代表人**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