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

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3民初103号
原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秦大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由原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