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11569号
原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17417778U。
法定代表人谢永飞,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764887334P。
法定代表人秦大刚,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4116719.8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066519192019000425)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4116719.8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世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