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3民初382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秦大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舆县豫建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