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遂民二初字第198号
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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