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姜振、界首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8民初3352号
原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中段(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795732220U。
法定代表人赵新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坡,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0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
被告界首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颖南富通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80339521R。
法定代表人曹新党,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W1QUD3L。
负责人陈燕玲,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告**、界首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坡、被告**、被告汽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党、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汽运公司第二次复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741.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6日,被告驾驶皖K×××**/皖KP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希望大道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对面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公路旁边绿化带内,造成路沿石、路面损坏的交通事故,给我公司造成15741.73元的经济损失。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车辆购买的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汽运公司辩称,车辆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请法院核实原告主体资格;2、损失费评估过高,申请重新鉴定。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我公司不应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6日02时20分许,被告**驾驶被告汽运公司所有的皖皖K×××**皖皖KPU**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遂平县希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对面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公路旁边绿化带内,造成路沿石、路面、绿化带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6日,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20201106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市政公司对损坏部分作了工程造价预算,事故损失造价为15741.73元。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对该工程造价损失额不服,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委托驻马店市建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是对“路面及道牙石损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此评估鉴定不属于其公司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经本院与被告保险公司电话联系,示明其应变更申请内容,否则鉴定机构将不予重新鉴定。因被告保险公司未变更申请内容,其重新鉴定申请于2021年1月14日被驻马店市建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退回。经查,2020年8月18日,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18日12时起至2021年8元18日12时止,2020年8月23日,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24日00时00分起至2021年8月23日24时00分止。另查明,遂平县希望大道道路改造工程由原告市政公司承建,该项目虽已施工完毕,但暂未验收移交,成品维护仍有原告市政公司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遂平县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工程造价预算书、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业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的建设和管理者,对事故造成的侵权具有民事主体权利,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且事故发生时被告**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及事故车辆具有合法上路运营的资质,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因其自身原因被告鉴定机构退回,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后果。原告提供的损失工程造价15741.73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先行赔偿,余额13741.73元在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汽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作为事故的全部责任人,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741.73元。
二、驳回原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界首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鹤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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