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1986号之二
原告: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权寨镇供销社家属院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俊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众品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新会,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财产保全费1190元,共计2680元,由原告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