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1986号
申请人: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权寨镇供销社家属院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俊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众品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新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000元(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20726825030012账户或其他账户)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平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000元(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20726825030012账户或其他账户)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