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8民初170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男,40岁,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老住建局东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新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36岁,住遂平县。
原告杨冬与被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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