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8民初1707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男,40岁,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老住建局东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新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36岁,住遂平县。
原告杨冬与被告**、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7月4日向原告杨冬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冬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冬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计1999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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