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2490号
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长浦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余纪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宿城分局高新区朝霞路10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黄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中,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