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762号
申请人: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长浦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17642238H。
法定代表人:余纪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朝霞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4965842C。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黄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Y4688T。
法定代表人:李国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诉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1585941.5元。申请人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158594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