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762号之一
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长浦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余纪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朝霞路10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黄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37元,由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