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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827号
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长浦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余纪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炜,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骏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骏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