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03执2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42238。
法定代表人:余纪炎。
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组织机构代码:1320273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4310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分别对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中未能清偿部分承担五分之一的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100.5元、申请执行费16710.55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
1、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在另案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江铃全顺牌、浙J××五菱牌小型汽车及浙J××东风牌大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
4、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
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因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债权人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浙1003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该申请。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尤**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