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2民初328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余纪炎。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开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沙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