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191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700788087497T。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租赁费用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撤诉目的合法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姚国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