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22民初323号
原告: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6323970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5YLCT0F。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学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盐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3、**,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月1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7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倩